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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死亡給付請領
臺灣許多民眾都有參加勞工保險。當親人身故後,勞工保險有多種給付種類、項目與方式。或可申請多種給付,或僅能選擇一種給付。端看被保險人或申請人之身分、死亡原因及投保狀況而定。由於情形有些複雜,且選擇不同給付,給付金額也不同,關係家屬權益甚大。家屬應清楚瞭解各項條件,並謹慎選擇最有利的給付。
一般而言,親人身故後,家屬可以請領與勞保有關的給付,有以身故者為給付主體的「本人死亡給付」(即因保險人死亡而請領的給付)和以身故者家屬為給付主體的「家屬死亡給付」(即因保險人之家屬死亡而請領的給付)兩種。此兩種給付僅能擇一有利者請領(一般以「本人死亡給付」較為有利)。其中請領「本人死亡給付」者,得請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三項。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者,則是請領「喪葬津貼」項目。
本人死亡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而發生的勞保給付)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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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
遺屬津貼
(一)普通傷病死亡: 1.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
2.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 20 個月遺 屬津貼。
3.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
(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 25%,最多加計50%。
請領「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給付者,仍得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惟「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僅能擇一有利者請領。
家屬死亡給付(因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死亡而發生之勞保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之家屬死亡,被保險人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項目。「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項目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投保中),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年齡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年齡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有養父母之被保險人不得以其生身父母死亡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女婿不得以岳父母死亡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媳婦亦不得以翁姑(公婆)死亡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同一人死亡而有多人同有請領家屬死亡給付資格者,僅得擇1人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同一死亡案件,選則「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時,不得再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之請求權為2年,即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教保險死亡給付請領
公教人員在職期間,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都要加入公教人員保險(公保)。而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給付,包括有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5項。其中與死亡有關的保險給付,為「死亡給付」與「眷屬喪葬津貼」2項。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應於得請領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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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若公教人員在投保中 (在職期間) 不幸身故,其受益人 (即法定繼承人) 得請領「死亡給付」。
請領死亡給付應檢送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法定受益人證明書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公教人員保險之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俸 (薪) 給,給付30個月。
若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若因公死亡者,不論繳付保險費年資多寡,一律給付36個月。 -
眷屬喪葬津貼
公教人員在投保中 (在職期間) ,若有眷屬死亡,被保險人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
父母死亡 : 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俸 (薪) 給,給付3個月。
子女死亡 : 年滿12歲,未滿25者,給付2個月。未滿12歲者,給付1個月。
國民年金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舉例來說,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辦理繼承問題
親人身故後所遺留之財產,除應依法據實申報、繳納遺產稅外,也應依其遺囑、遺願,或依法定繼承權人,依規定辦理繼承手續。
一般除了遺物、現金等遺產外,許多財產依法是要辦理移轉登記或變更所有權人!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汽、機車;銀行存款;銀行保管箱;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公司股份;債權等。
惟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也包含債務!繼承人在獲知有繼承權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必要時應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以避免繼承結果變成為負債!
「拋棄繼承」是在獲知繼承權後二個月內為之;「限定繼承」則是在獲知繼承權後三個月內為之。「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都應備妥相關資料後,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辦理!
若被繼承人財產狀況複雜或有不明債務時,建議向專業會計師諮詢或請求協助!